2025-08-28 15:35:44
國家富強穩定是百姓生活的保障,而這一切都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連。作為國家領土一部分的香港,國家安全也至關重要。
為維護國家安全,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刊憲實施,明確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四大罪行的定義及罰則,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少數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保護多數市民,讓香港恢復安全穩定。
2024 年 3 月 19 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標誌著回歸近 27 年後,香港順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重大進展,補齊了相關制度機制短板,具有里程碑意義。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該條例與《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共同構築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等利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保障居民及投資者利益,確保 「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還能有效遏制外部勢力和反中亂港勢力造成破壞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