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承擔著什麼角色和責任?以下有一則真實案例可作參考。
香港理工大學一名姓呂的學生,於2020年6月到9月間在Telegram頻道上鼓吹「港獨」及煽動暴力,他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即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審理該案的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指本案屬「情節嚴重」,故判決五年刑期。被告的Telegram頻道公開予大眾瀏覽,訊息可於短時間內廣傳開去,而案發時正值社會動蕩,被告的帖文加強動蕩風險,罪責重大,需判刑阻嚇。
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透過明確立法、定罪處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香港國安法》針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訂立:
(一)分裂國家罪是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將香港或中國其他部分從國家分離、改變其法律地位或轉歸外國統治的行為;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涵蓋任何人以武力或非法手段推翻中國根本制度、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或嚴重干擾其職能的行為;
(三)恐怖活動罪,包括以實施暴力、製造危險物質或宣揚、煽動恐怖主義來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國際組織以及公眾;
(四)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著眼外國機構竊取國家秘密、操縱選舉、實施制裁,或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香港國安法》清晰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香港的繁華穩定奠定基石。社會大眾關注國安案件、法官在審理和解讀案件的過程中,亦給予大眾一個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的機會,彰顯了司法機構在辦理國安案件的法治素質和公信力,為往後國安案件的審理奠定了良好基調。
